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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于2003年研究生毕业,当年受聘于江苏科技大学,当时的合同说明,只要我表弟应聘成功,学校即给8万元的住房补贴,后来我表弟正式成为该校教师,并取得相应职称,四年来,一直正常上课,却一直未与学校签合同,第一年时学校曾电话通知去订合同,后来因工作人员不在没有订成,一直就没有签劳动合同,学校方面也没再通知,我表弟也没有意识到学校会变卦,现在说那8万不给了,说是当年的招工方向不对,说他不是当时想要的教师,可是有3个月的试用期,学校为什么不说,时至今日,才这样说?我表弟一人独自在外打拼,家人为了供他读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读书欠的债尚未还清,四年来一直与其他教师住江苏科技大学的单身宿舍,四年来他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没想到今天学校却以这样荒唐的理由来拒绝我表弟,当年和他一起进学校的都能按承诺的来签合同了。

合同纠纷 2018-09-04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关键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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