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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1997年顶职在武汉市**公司上班,任职仓库保管.在2000年时,公司改制买断,买断后重新上岗,在本单位从事原工作.2005年6月,公司系统内部重组,将我从棉业公司调到武汉市**有限公司,从事职业为仓库保管兼统计.此次调到没有书面手续,只是书记和人事工作人员面谈后完成调动.于2005年底,公司采用竞聘上岗签定了劳动合同.2006年6月,公司再度重组,将我再次调职,此次调职,是在供销系统内部借调.我被调入湖北省**食品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仓库主管,同样没有书面材料,仅由人事主管及销售主管直接通知,并带到***直接面试.通过三个月试用后,本人提出劳动保险事宜,因三五醇”四金险种不全,于是,二公司对此调动负责人口头承诺,由银鹏公司代缴四金,***缴费。2006年12月.三五醇因经营不善,将公司厂房、食堂、宿舍及办公楼2层整体出租给**水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6年12月20日与所有员工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有二点,一是完全解除劳动关系,并做出经济赔偿;二是与***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与**签定劳动关系,赔偿金暂扣到与德炎解除劳动关系时发放。我因知自己的保险一直由银鹏代缴,于是选择了是第一条,完全解除劳动关系,并拿到了在三五醇工作二年算定的二个月的工资赔偿。此时,**公司留用我继续任职仓库主管。我将签好协议拿回银鹏公司,希望能有个说法。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经查后,我得知,我的保险“四金”缴纳不全,除养老保险外,其他保险停缴的时间不一,已基本上不成一体。具体时间公积金于2006年6月停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于2006年12月停缴。所有险种的停缴,银鹏公司都没有人通知我险种停缴。经过多次协商,**公司承诺将我没有停缴的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转到个人窗口,由我个人继续缴纳。2007年4月5日,我在**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因不是武汉公司,因为没有为我办理任何相关保险)2007年4月5日,我入职武汉市**味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三个月试用期满,需要办理相关保险事宜,于是,我找回**公司问询保险事宜,结果是,因为我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养老保险不能转入个人窗口。我咨询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说明,**公司是我的行政单位,应该由**公司为我的保险负全责。于是,我向**公司提出二个要求,第一,将我停缴的保险继缴补齐,所有个人部分由我个人承担,并为我办理相关失业手续。第二,将我停缴的保险继缴补齐,所有个人部分由我个人承担,并为我提供工作岗位。结果,**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提供了工作岗位,要回到系统内一单位任职。我一再要求将保险事宜解决,但事情已过了二个多月了,我的保险仍然没有任何变动。期间,**公司人事主管提出要求,要我与公司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办理保险的相关手续。不签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续缴保险。而且提出,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后,为我重新办理新的账户,开始缴纳保险。所有事情,我不知道我说的你能不能看明白。希望你能帮我参详一下,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做。

离婚 2018-09-04 2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期间还未恢复单位不能要求上班,员工工伤停工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医疗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法,建议向劳动局举报或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 员工和单位协商离职之后,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单位是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了。因为只有单位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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