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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一家北京的公司,是一家半导体行业的外资背景的小创业公司。劳动合同里面写:“公司实施弹性工作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后来到了公司发现所有人都在免费加班,不仅平时下班时间都在晚上9点以后,而且有时周六还有加班。 始终觉得公司走在法律的边缘,又不知道我们到底还有什么权益什么底线能够让法律来保护我们。请张律师帮帮我们。

合同纠纷 2018-09-04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支付员工足额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的那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诉求单位补交社保费用,补齐加班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符合双倍工资的部分。
    同时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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