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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已出通知,称公司因经营问题决定对员工实遣散,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以每年一个月的补偿.由于我们是管理人员,公司已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是处理半停产状态,要停工放假约5周后,于2007-12-18前公司对各工作场所的物品进行清理入仓,并通知我们,公司因为经营困难不得不停掉该项目.并通知我们,公司将不再与我们续签2008年的合同(我们的合同是2007-12-31到期),并声明如果我们12月19日前同意离职,我们的工资将发放到2007-12-31日为止以作补偿.我们在咨询无果的情况下于19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签收了工资.

综合法律 2018-09-04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书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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