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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2月,一位安岳司机借其兄一辆小车到内江接女儿回家,搭乘了两名陌生人,不料车到内江时就被不明身份的人将人和车扣留。事后寻求到内江市**法律服务所律师,请求以法律程序为之讨回公道。可事事不如人意,经过近两年的周折和努力,付出了沉痛的代价,用去了近两年时间,于2010年11月才将该车取回,可该司机因此患上了间断性精神分裂症,该案件经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多次审理未能如愿。现情况已基本明朗:一是对该车进行执法的人员身份不明,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供这些人员的身份证明,更没有提供相关的执法证照及相关法律文书。二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扣车经过出现多种说法,且前后矛盾,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三是提供的证据不具真实性,且内容明显被更改。四是扣车后不作任何处理,也不说明事由。五是双方调解时内江运管没有诚意。该案仍在继续,不知何时能了结!有谁能支招!

刑事辩护 2018-09-05 0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纠纷,不能再次起诉,只能申请再审。
    只有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才能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起诉后必须多长时间内进行庭前调解,但是对于案件整体审理时间有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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