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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递交上诉状。但不服已生效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这些诉讼程序的进行期间,不影响第一审判决的执行。——我们又没有找到新的证据,我们是否可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如果可以,那么我们要怎么申请?这个程序怎么操作? 麻烦律师能给我们一个建议吗?

诉讼 2018-09-05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一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或是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就该一判决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一、在十五日内上诉,则一审判决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执行判决的相关内容。
    二、对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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