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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我把9万元存折放在朋友那,委托他以三分利帮我借出去,借给个人和企业都行。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收据凭条,也没有委托协议,只是口头委托。那个存折存款人是我的名字。后来朋友没有通知我,就把钱借给了一个焦化厂,当时取存折的时候是该厂的会计和出纳两人一起,在我朋友手里接过的存折。当时立了借条,但借条的债权人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朋友的单位(某银行)。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知道此事后,钱已经借出,无法要回。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并从该企业手里收取了一次钱,至于是利息还是部分本金对方没说清。我打了收条,也没有写 明收的是什么前。现在朋友的单位已经撤并,焦化厂早在2003年就破产了,已经无法归还我本金。我想问:1、朋友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我起诉朋友委托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我损失,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行,我该从什么地方下手。3、我们这算不算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么。我们的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诉讼 2018-09-05 06: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贷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还需要收条、人证、电话录音以及邮件、短信往来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能够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的发生。尤其是对大金额的借贷关系,更加需要这些证据的补证,仅仅有借条或者是欠条,法官是不会支持的。
    因为在现在的金融社会,银行业如此发达,进行银行转账也是非常便捷。除非是小金额的钱款支付或者是恰好存有大金额钱款,不然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钱款支付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法官一般是不会采信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
  •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一般的合同诉讼时效也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你朋友在三年的还款期限过后如果两年内主张权利那么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在是在两年后才行使权利,但是对方已经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的,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上面的批复他们的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与代理不同的是,首先,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作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如保管合同中,受托人保管他人货物。
    其次,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而委托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再次,代理基于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则是基于委托合同。此外,存在着有代理而无委托的情形,如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存在着有委托而无代理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的委托,只是在事实行为方面的委托,而不是法律行为的委托。
      例如,某甲因出国,委托某乙替其保管一辆汽车,某甲和某乙之间有一个委托合同,某乙是受托人,而不是某甲的代理人,因为某甲只是委托某乙替其保管汽车,而这种保管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符合代理的本质(代理人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
    所以,某乙只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而不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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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有委托协议,无法要回。算不算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么。我们的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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