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我把9万元存折放在朋友那,委托他以三分利帮我借出去,借给个人和企业都行。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收据凭条,也没有委托协议,只是口头委托。那个存折存款人是我的名字。后来朋友没有通知我,就把钱借给了一个焦化厂,当时取存折的时候是该厂的会计和出纳两人一起,在我朋友手里接过的存折。当时立了借条,但借条的债权人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朋友的单位(某银行)。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知道此事后,钱已经借出,无法要回。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并从该企业手里收取了一次钱,至于是利息还是部分本金对方没说清。我打了收条,也没有写 明收的是什么前。现在朋友的单位已经撤并,焦化厂早在2003年就破产了,已经无法归还我本金。我想问:1、朋友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我起诉朋友委托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我损失,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行,我该从什么地方下手。3、我们这算不算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么。我们的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诉讼
2018-09-05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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