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案例:被告一:李**被告二:上海**公司被告三:**保险分公司原告:工行2009年6月,李**向工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12万,期限为2年,利率6%,月供0.56万。担保人:上海**公司 **保险分公司(都已盖章)李与上海**公司__反担保——以汽车做抵押——登记车主是上海**公司李与**保险分公司签保险合同:担保人:李**受益人:工行保额:10万内容:李**未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事故发生3个月后,李**未尽还款义务,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偿还李**所欠款项。2010年11月,李**尚有6.39万未还,工行起诉。

保险纠纷 2018-09-05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关于担保人的具体规定,《担保法》中有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把欠款还清之后,可以拿借据起诉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起诉债务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担保人承担了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到期债务;第二,担保人需要提交担保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第三,提供当初的担保合同;第四,证明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第五,起诉的时候需要提交担保人身份证,起诉状,诉讼费,以及上诉证据内容。  《担保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