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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些关于劳资纠纷的问题:我在这家企业连续服务了14年,2016年,新企业成立了一家公司,我的劳资关系转移到一家新公司,然后签订了一份有时限的劳资合同,公司法人是同一个人,这是违约定期合同吗?你好,我想问一些关于劳资纠纷的问题:我在这家企业连续服务了14年,2016年,新企业成立了一家公司,我的劳资关系转移到一家新公司,然后签订了一份有时限的劳资合同,公司法人是同一个人,这是违约定期合同吗

公司企业 2020-05-23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 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二种争议]的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第
    一、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 【1】企业名称权起纠纷了,可以起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职工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自己应尽义务。公司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职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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