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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在2008年4月在单位要得福利房一套,经他人介绍与本人达成口头协议,由本人交纳所有房款,并给房主转让费2万元。2008年4月本人交纳首付10万,后期待定。2009年6月,房主称交纳第二次房款时未找到本人,房屋已经卖给别人,房主称7月1日前退还房款12万(包括转让费),并签订了不退款就把房子给我的协议。但房主至今还未退款。本人有2008年的交款凭据,房主转让费的收条和12万的欠条,7月1日签订的协议。 基本情况如上所述,有那位好心的律师请给予解答,十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09-05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关拆迁补偿的事宜可以以按份共有为基础共同协商.形成的新的产权时,仍可以共同共有进行,也可以在订立补偿合同时,重新决定.出售共有房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屋被拆迁后因物不存在了所有权自然灭失.共有人有优先受买权。
  • 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所以对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可能导致退房的情况出现。
    出现退房情况归集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一是购房者违约;二是卖方违约;三是双方都不违约,但双方就退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四是双方都违约,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
  • 关于房子分配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房子归属的问题,说白了,如果房子是归某个人所有的,那么就没有分房子这么一说,如果是属于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资买房等形式,那么共有人是可以主张分配的,具体的分法可以由房屋共有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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