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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呼和浩特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我是外地人找本地人担保花费了一些时间,从买房到放款差不多3个月,放完款后,房东以办理过户时间太长要求我们给他2500元损失费,否则就不给钥匙,请问:1、我们能给这个钱吗?这个钱是不是不合理?2,如果房东还不给我们钥匙,我们可以找开锁公司自己去换钥匙吗,(房本已经是我们的户了,款也已经给房东付清了),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05 1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上面提到的
    1、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
    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 1、契税:指导价成交价× % =
    (首次购房征收
    1.5%;二次及多次购房或面积在144㎡以上征收3%)
    2、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 =
    3、转移登记费:80元/户
    4、专项维修基金:面积× 元/㎡ =
    (砖混22元/㎡;框架
    27.5元/㎡)
    5、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 =
    6、营业税:成交价×
    5.55% =
    (产权备案没有满5年)
    7、查档费:33元/户
    8、公证费:已婚300元/户、未婚400元/户
    三、贷款费用
    1、担保服务费:贷款金额×
    2.5% =
    2、抵押登记费:贷款金额×
    0.13% =
    3、评估费:成交价×
    0.3% =
    4、公证费:已婚300元/户、未婚400元/户
    公积金贷款还有:保险费
  • 您好,“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
    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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