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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由于资金不到位,无法按合同所说七日内付款,可是合同所说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可将该物业零售他人。我该怎麽办?如果我延期几个月购房,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另卖他人,定金不予以退还?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05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处理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可以到主管部门反映开发商的问题、可以起诉或仲裁。 第
    二、能否胜诉,前提条件是其诉求是否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在目前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前提下,负责任的律师不能明确告知可否胜诉。 第
    三、你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而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可收获为可责令开发商尽快的交房,也可以得到因开发商违约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 原则上定金不能退,必须要书面协议;
    但是: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具体到,你首先要搞清楚房子是否具有销售许可等文件,因此原因导致的应退回相关费用。
  •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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