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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我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并在中介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卖方签字人是夫妻中的女方). 后来,我与卖方夫妻两人共同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又在当场签定了<<房产买卖契约>>.此契约中价款与上一份购房合同的价款不同,因是中介代办,没有细问. 一周后,房产交易市场通知我,那套房子是房东男方与其前妻的房改房,且尚未办理更名(虽然产权证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即产权仍是房主与其前妻共有.如要过户,必须先退件,待房东将产权变更后,方可重新收件.否则,无法过户. 中介开始表示愿配合我追究房东责任.后,不知何故,坚决要求我到交易市场办理退件手续.我对此疑惑,并听说房子附近地区有搞拆迁,所以提出只要卖方承担前期费用,我愿意终止合同,若要继续买卖,应理清手续后另外签定合同.卖方表示终止合同可以,但要我承担前期费用及1万元中介费;而中介则表示第一份合同虽然不是房东本人所签(也未出示委托书),但在房产交易市场所签合同是其本人所签.仍应按照合同执行,否则算我违约,要我承担前期费用及1万元中介费. 后来协商,卖方态度强硬认为自己没问题,甚至找来他的朋友(中介公司的一位经理)来施压.于是仅对延长手续时间问题达成协议.然后,办理退件等手续. 现在产权证、交房等已经办理完毕,我要求按照在房产交易市场签定的买卖契约履行,但中介拒绝履行,仍然要求按照第一份合同执行。 请问:过户时,能否认为房东产权不清?非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未经公证及委托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和审核批准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各方有无责任 ?

房产纠纷 2018-09-05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取得房产证,可以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
    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涉及到房产过户,遗嘱公证是有最强的法律的效力的,做遗嘱公证更好。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意思。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 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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