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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在2003年以我身份证买了一套价值73万元的房子(银行按揭30年)因拖欠房款造成我个人信用不良61次。我在金阳购买的第二套房与2010年4月19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发现我的个人记录不良不给予办理按揭贷款。我向放开商和银行说明了事因。答复是只能一次性付款方可买房。而我的首付款25.3万中有20万是根亲戚朋友借的,已无力支付尾款23.5万元。而且使我有产权的第一套房在银行也无法贷款偿还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朋友借款8万元。 我及时向公司领导讲了现在的情况,要求及时清除我的不良记录,协助我办理好房屋贷款。还没有准确的答复。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清除我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和要求公司垫付(我抵押房产证给公司)23.5万尾款及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朋友借款8万元吗?我还保有那些权利?谢谢!

银行 2018-09-05 1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该房屋仅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是房屋实际上的权利人特定,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权属不清的房子。但是,因现行规定,办理抵押必须要有房产证,因此,该房屋在取得房产证前不能办理抵押。
    为更好维护你的权益又能实现你使用该房屋的目的,我建议: 首先,由房产商出具该房屋已经卖给对方,且对方已经交付全部房款的证明; 其次,与对方、房产商签订合同,在房产证办下来后,房产商有义务通知你并不能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产证直接交给对方的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房产商的违约责任; 再次,约定房产证办下来的一定期限内,对方有义务与你一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以及逾期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采取上述措施后,应当是最低限度的降低了你的风险,同时又能满足你的商业需要。 仅供参考。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 首先,要和开发商来协调交涉,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能够按期来办理房证,还要继续等待多久,并且拿出解决买卖双方合同违约的相关意见和办法。其次,如果买卖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能取得一致,就需采用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权了。
    我国法律规定,逾期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应该按照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的责任,没有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的数额很难确定的,购房人则可以按照已经付了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关于计收逾期的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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