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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没有社会保障

劳动纠纷 2020-06-11 1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社保中"职工性质"为劳务工和合同工的差别是合同工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交社保,今后遇到问题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工是不须要交社保的,今后遇到问题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
    劳务工: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 1、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就应该得到双倍工资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好多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有相应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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