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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有六口人,我们有四个女儿,我父亲去世了,地址是我父母的户口不在本村,我们姐妹四个地方,我们姐妹四个嫁后户口也转移了,这次地址的确是我母亲的名字,确认权书还下来了

离婚 2020-06-18 22: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 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 房产证加名字费用:
    1、公证费 40元/平米 按产权证面积核算
    2、契税:按基准税率(3%)全额征收,由受赠人支付。
    3、测绘费:
    1.36元/平米 按实际实际测绘面积核算
    4、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非住宅10元/平米 按实际测绘面积核算
    5、登记费:(工本费)80元 (共有权证)20元。
  • 土地确权和户口的关系:
      农村土地确权跟户口当然是有关系了,本集体村民的身份是户口体现出来的。农村土地确权后户口可以迁出,这个是个人自由,但可能就无法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的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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