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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父母于91年批得一宅基地299平米,由于当时经济条件不好,于口头协议转让给同村村民建造。今年碰到拆迁,对方突然出具一张证明,上面由土地规划所的盖章,还有我爸02年的签字(当时的证明和签字不是同一笔迹,非常可疑),而且这事我们全然不知,但土地使用者还是我爸的名字。现在政府把地基判给了对方,我们可以要回我们的宅基地吗?迫切等待您的回复,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5 1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严格意义上,你只对你家的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对买回来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转让价格双方协商,期限不能超过70年。
    3、只要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转让即可,不管由谁协商,最终确认人必须得是宅基地所有权人。
    4、我们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买卖,所以即便你们双方协商同意转让,但是房管部门不会帮你们办理过户手续。
    5、原户主去世,不等于协议无效,使用权你们可以继续享有。所有权由继承人继承。
    6、补偿款一般都是补给所有权人。
  •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一、住宅用房  
    (1)公有住宅使承租人应持租赁合同、租赁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  
    (2)自住、闲置、出租私有住宅所有人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房改房所有人还须持房改房审批表;  
    (3)租住私房的承租人应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及1983年12月17日前租赁凭证;  
    二、非住宅用房  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赁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承租人应持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被拆迁人自用的非住宅用房所有人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的,另提供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  按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出租非住宅用房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改变房屋用途的,另提供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 自己宅基地证明证明办理流程:
    1、由村委会出书面的申请材料。村委会要依照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准予开工建设。
    7、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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