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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爱人09年4月买了开发商新开的楼盘,房屋为一楼,没有挑高,然后花了10万块钱进行装修,11年2月初搬进新房,2月24日中午回到家,我爱人打开主卧的窗户时发现距离窗户不足30cm处躺着一人,被吓坏了,然后我拨打了110和120.警察和医护人员来后确认该人已死亡,后警察调查了该事件的经过,该死者是小区物业公司叫来维护11楼楼顶的,该死者腿部有疾病,且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独自一人进行高空作业!我和我爱人精神现受到惊吓,不敢去住,特别是我爱人在知道坠落着死亡后,多个晚上不能入睡。们要求物业公司1是对我们的精神予以赔偿,2是那房子现在我们没法居住,我爱人作为第一个发现死者的,很害怕,一回去就会想到那死人,精神受不了。我们有房不能住,我们让物业公司按现在的房价将房子收回,给予我们赔偿,我们去其他地方买房,但物业公司不予理睬,认为他们没有过失,说我们不服就去法院。按照现在的法律,屋前死了人,我们今后卖房时必须给买主告知,但前面死过人直接关系到房价的升值和出售,请问您,如果我们起诉可从哪几方面告物业公司,胜算有几成!麻烦了,请您给予我们分析!

综合法律 2018-09-05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交易税费是签订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税率为1‰,买卖双方各
    0.5‰。公证费:费率为房款的3‰,计费前提为合同公证之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律师费:费率为房款的
    2.5‰-4‰,计费前提为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缴纳人为买受人。
  •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
    (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 出售房屋手术和材料:
    1、契税,买方交纳。成交价的
    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1560再乘以1%。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成交价的千分之
    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补交金额为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6%。
    5、办理过户需要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买卖双方的个人名章,无章可不提供。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物中心,就是房管局。
    夫妻一方,或者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力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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