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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概内容:一、(铺位信息等的标的内容)二、租期为3年,从2010年12月1日起三、租金及押金约定,租金1700元/月,押金3400元四、乙方在甲方房屋大门所装卷闸,是甲方支付给乙方1700元所装,合同期满后或中途终止合同归甲方所有,不能拆走。五、该铺如需建楼或因政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该合同自行终止。双方损失责任自负。补充说明:一、对于第四点说明:商谈时规定:甲方给乙方一个月免租期(2010年11月),乙方自行装卷闸门和对房屋漏雨等破损地方作修补。草拟合同时也是这样写,但正式签合同时,甲方单方改成以上形式,当时我表示不合适,我没收到钱怎能说支付1700给我?但因为已经搬进来做生意,而且我大哥跟他们很熟,就签了,我执笔,签的是我老爸的名字。二、签合同时,我要求出示房产证或者相关证明,甲方回复是此地原是空地,他们从业主哪租来,在上面盖的一层楼出租,没有什么证件,而且向我保证,他跟工商等都很熟的,不会影响我做生意。后续发展:2011年3月初,甲方口头通知我,空地的业主要收回建楼,要我们4月底之前搬出。押金原款退回,其它损失各自承担。这事给我造成的损失很大,装修铺位花了四千多,更甚的是我做机械销售与电柜组装,搬铺的叉车费,运费,搬运中弄花柜子,收拾的成本(配件上千样,上一次搬铺从收拾到完全摆好正常经营,花了十五天,而且损失不少)等等。我不同意刚进来才几个月就搬,后来他们又同意加1500元的卷闸赔偿,说是原业主一定要要四月底收回。请问律师:1.此合同能因为无房产证或者第四点我没收到钱而判无效合同吗?2.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我向甲方索要返还双倍押金,并赔偿2000元的装修、搬铺损失,有法律依据吗?在此先谢谢各位热心的朋友!再次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5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 房产证还没下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房屋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拿到房产证。
    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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