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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 您好! 我要咨询的是关于房产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由于我们家的私房要拆迁,所以分到了一套在浦东高桥的房子,当初房子的户主是我的姐姐,所以分配房子时,是写了我姐姐的名字,但是由于分配的房子离市区比较远,所以姐姐就放弃了这个房子。而我经过姐姐的同意购买了这个房子,但是由于随着房价的增长,想不到这个房子现在也升值了。买房时由于动迁调配房上写的是姐姐的名字,所以我购买此房子时姐姐曾经写过同意无条件转让,但是前几天我收到了姐夫的律师发给我的律师信,要求我把房子还给他们,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姐姐写的那份同意书没有用,因为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签名。另外我补充一点,这个房子的钱我已付清,但是由于房产证还没有出来,所以现在我拿到的是预售合同。。上面是我的名字。。问好田丽上

离婚 2018-09-05 2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发现购买的房屋有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等三个有效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应该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应该符合特定要求。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由此看来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方可以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清楚表明,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出现此类情况,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如果真如你所说,属于重大误解合同(也有人认为是欺诈,本人认为是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撤销,向法院行使撤销权。
    不过举证这块得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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