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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02年母亲出资19万元,与大女儿出资7.5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26,5万元的商品房,当年四个女儿口头协商经母亲同意选择和大姐一起生活,近期老人因与女婿发生口角,动手打架,女婿要老母{78岁],离开他的家,因母亲一直以来认为自己出资19万元购的房子,再生前就是她住,现问题出在和大女婿关系紧张,,买房时大女儿又以儿子名字买下,房本在外孙手里,老人提出分割房产,离开大女重新买房居住,外孙认为该房子已是他的,坚持不卖房,母亲天天处于悲痛中,该怎么办?现在老人见大女儿身体状况不好,和大女婿茅盾又很大,对今后的赡养越来越忧,老人多次找另外三个女儿要求出面解决,为了让老太太住的安心居住,四个女儿加上老人在近期又书面写了一份购房协议主要内容:说明老人出资19万购房,又永久居住权。并经老人,大女儿及另外三个女儿签名。我想问,这份上面有老太太和大女儿签名,又有另三女儿做证,没有大女儿儿子即老人外孙(房本主人)的签名,能作为老人出资购房的证据吗?房屋的产权证虽然不是老人的名字,但当年老太太带着一笔19万的拆迁款,又有一张小女转交大女的19万元的收条(老人没文化),这个事实可以证明老人出资购房吗?能否要求房屋共有和要求按投资份额分割吗?

房产纠纷 2018-09-06 0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是在离婚中遇到最常遇到的问题:
    再次简单说明几点,如果有需要可以具体交流: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以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所以权利人只有夫妻二人。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协议分割,可以有如下几种方式:
    1、双方都不要房子的,可以转让该房产后,双方均分卖房款(先扣除贷款);
    2、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的,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3、双方都要的,可以竞价,价高者得之,另一方得相应比例的房款。 母亲并非房屋所有人,不能参与房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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