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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这样的:父有一套房改房,一直自已居住,2006年身体每况俞下,就请了保姆,当时只是烧三餐饭,后来脑子也湖涂了,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0月25日,兄自做主张和我们(因我们是住效区,单位有政策可以把房改房退掉,买市里的专用房。)签了一个协议:同意退房,父经济能力有限由兄全额出资购买,父百年之后过户给兄夫妻名下,并拥有该房屋全部产权,退房款共计20万元其中兄领3万,弟领7万,剩余10万待百年后均分。2009年9月底父过世,此时市里的专用房还没交付,产权证还没下来,现在弟反悔了,这种情况弟有无享受该房的一半产权。签协议时弟也是经济紧张无捺而签。感谢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 2018-09-06 0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买房改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便可以转让或改变房子的所有权,如下:  
    1、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2、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销售对象限制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三)房改房的面积限制  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房改房的优惠政策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五)房改房上市的时间限制  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 房屋买卖是取得产权的一种途径,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 房产证没办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申请。但是买卖住房,是由双方签字办理了合同的。卖家违约,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维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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