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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但租赁户托欠房租,如何写借条

诉讼 2020-06-07 07: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房屋租赁合同书具体可以包含以下内容: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双方当事人信息、住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的责任、转租的约定、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违约后进行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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