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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开实体店没有签订合同,翻脸了,法定代表人是他人,不给撤股不分紅,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20-06-09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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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国家对公司管理的规定比较全面,优点是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 由于合伙人在撤股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人撤股的将不再享有分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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