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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4月(刚开盘不久),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销售小姐和经理都说我的客厅的窗户是一个落地窗,而且空调搁板在客厅的右下角,但我没有在合同书上注明落地窗。到了2007年4月,我到工地查看我的房子,发现我的客厅的窗户变成了离地90高,空调搁板移至窗户下。我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把我的客厅的窗户变成落地窗,经过交涉,开发商变回原来的窗户,但他们说,原来的窗户是离地60高,而且给我一个负担条件是窗户中护栏出现伤亡事故由自己负责,并要签字。我断然拒绝签字,不久开发商给我发了通知函,要我同意他们的更改方案,我没有同意签字。到了2007年9月交房的时候,我书面通知开发商要求退房,但没给我答复.到了2008年4月,本人打算收房,请了验了房子,但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许多质量瑕疵,缥窗顶面倾斜2公分(无法整改),卫生间上部排水管超窗户顶部(估计无法整改),后阳台积水(无法整改)等.请问律师,我可以依据设计变更和房子出现的质量瑕疵退房吗???我的合同是一个标准合同,关于退房约定完全按标准合同规定,没有另行约定,具体规定如下:经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房产纠纷 2018-09-06 0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下列情况之一,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 四个条件:延期交付房屋、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要求退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返本销售的实质是房地产建设企业以其房屋所有权交换房屋买受人一定数额货币(购房款)和一定年限(返本期限)内的使用权。  售后包租实际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
    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对房地产建设企业来讲,其目的是可以迅速回笼建设资金;对购房者而言,返本销售的有利之处是可以获得比银行利润更高的回报,售后包租则可以保证自己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收益。
    在目前的法制状况下,没有强大的监管手段来保证房地产建设企业返本和保证租金收益。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房地产建设企业确定的返本年限和包租期限与回报率都是不合理的,而且销售价格都偏高,返本、包租只是促销手段,且往往带有一定欺骗性,因此法律全面禁止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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