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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百忙之中给您添麻烦了,我代表**未收房业主,准备联名起诉关于房屋逾期问题!!2009年7月购买的期房,合同上注明2009年10月30日交工,可至今天未交付。11月初开发商通知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在门、窗、水、电、管路没有弄好的前提下,大部分业主没有签收!但小部分人已签收!现在无供暖、水、电、路、电梯等基础设置!惟独可见是主体和门、窗大部分已经安装完,但安装完的设备中还存在很多质量问题。2010年12月29日吉林日报将高格蓝湾进行暴光,具体内容可见网址。这个报道就是对逾期的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说明.在2009年10月30日至今,曾与开发商进行了几次协调,但均无结果,我们准备集体联名起诉开发商,不知您的意见如何,谢谢您的关注!感激不尽!

诉讼 2018-09-06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讼资格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主要是为了实现权益的便利,所以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才能作为程序上的主体。你所提到的部分房屋合同之诉、商品房广告之诉、房屋质量之诉,确实如你所说,不能直接由业主委员会起诉,必须是由业主自行起诉。
    所以如果涉及人数众多的,对业主委员会不能提起诉讼的事项,可以以集体诉讼的方式,推选诉讼代表。这样也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仍然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因为法律规定,对该部分的诉权的实现,业主不具备直接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集体诉讼本质上也是业主诉讼,仍然是不具备诉讼资格的,所以,法律上仍然是要有所区分的。
  • 逾期交房,业主可以起诉,要求立即交房,并赔偿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但是,不能联名起诉,只能各人起诉各人的,一份合同,或者说一家分别起诉。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您好!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赔偿。根据城镇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开发商或者找物业要求赔偿,双方无法协调的可以找房管部门投诉。  首先,购房者购买房屋都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现纠纷时法院判断的依据首先就是合同。
    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
    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责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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