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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关于房屋拆迁至今没有安置的问题。 我家是宿州的,在1999年,我家在宿州市中心的房屋拆迁,当时签了合同是 2000年12月份安置回迁分房,当时由于主拆迁方(医院是主拆迁方,委托城建局的)种种问题,02年盖好后房屋一直延期不分,在2006年前,房屋并没有进行安置,而有些被拆迁户去先抢占了房屋,并安装门后住了进去,我家没有参与抢房,一直找医院给安置,但是医院一直以各种原因,没有安置。 目前已经过了10年,房屋已经都很旧了,现在医院也没有房子分给我们。 我想问下以下几个问题,望请您回复: 1.回迁合同已经过期10年,而当时拆迁是按总面积0.7折算后安置的,而现在的拆迁安置都是拆1换1,请问,如果现在起诉,可以以当前的拆迁安置法为依据,要求按照现在的拆迁安置原则1:1的比例,要求回迁安置吗? 2.因为现在的房屋都是被一些拆迁户抢占入住了6到7年了,按说房子是2000年12月回迁安置,房屋也已经是10年的房子了,不再是新房,这样如何要求医院赔偿安置分房呢?总不能把旧房子分给我们吧?或者如何要求赔偿呢?可以不可以指定在该小区附近,让拆迁房给购置新房屋,回迁呢?找了医院的相关人员和院长,如果是要求按房折合房价呢,我们拆迁的位置是市最中心的位置,如何评估价格等!

拆迁补偿 2018-09-06 08: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早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
    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 1,回迁户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要视具体的回迁情况和土地性质来判定的。2,回迁户就是一块地上原有的住户,由于开发商要建楼,把他们的旧房子先拆掉,等新楼盖好了以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再给原住户分配新的房子。
    这样原住户就又回到了原来的住址住上新房子,所以叫回迁户。如原地址商业或其他非住宅用途,安排在其他地址的房子居住,也可称为回迁户。3,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
    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权。4,另外须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
    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最后,要买方要注意让买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
  • 拆迁安置房产权齐全的话和普通房一样买卖过户,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后按下面流程操作:
      
    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后交付房款,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双方带着
    (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3、双方带着
    (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4、双方带着
    (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后买方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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