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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妈丧偶,97年拆迁,私房我妈户主(产权人)我妈外孙女户口在我妈一人产权的动迁房内,97年我妈和外孙女一起动迁安置一套使用权房,承租人为我妈,,我外甥女在安置房里有户口至今没有居住过一天,(她结婚在夫家)为动迁超安置费我外甥女和我妈争吵,我妈当时脑出血,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98年将单身的我户口迁入使用权房内,我一人承担照顾母亲形成实际居住,我妈生病期间至病亡 的一切费用都是我出的,我外甥女在我妈生病期间没有一个电话没有出过相关房屋的一分钱,请问;现我妈去世,按照法律程序我和外甥女谁该成为此房的承租人。物业说这房子是我外甥女动迁安置,房卡上同住人栏里填有户主我外甥女名字,现在物业把我外甥女更改为承租人。我本人观点;我是承租人的女儿又是同住人,按照有关条例,我是第一承租人,现在我想做这房子的承租人准备诉讼法院,请你帮我分析一下,肯定我输不想诉讼,若一定能赢,代理费你开,能赢13日下午我带上资料是否能见你。

诉讼 2018-09-06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政府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继承。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生前房产的自然、合法的转化而来,当然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可以继承。如果房子是遗产,房子被拆迁只是遗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遗产的性质没有变,所以,拆迁以后的补偿就是遗产的具体数额,再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位数对遗产进行分割就可以了。

  • 1、由原户主及现户主各自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更改户主的申请书(由户内人员签字)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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