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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4月初与一家售楼处签定了一套房子的认购书,并按其要求先交了一成首期款。当时其承诺会在60天内为业主办妥一切待办手续,届时我在三个月内再履行交纳另一半首期款,办理按揭的不足款项先由房产公司垫付。但实际在签完认购的第150天上才将过户手续办妥,而且在2005年才通知我去办理银行按揭,而此时银行说按05年的政策要交三成的首期,我曾三次向房产办公室提交信件以请他们帮助协调,仍然按照签定认购书时的按揭条款办理按揭,因为如果房产公司按其说法在60天内办妥各种手续的话,我的按揭是应该银行新政策出台前就可以办好的,现在无端增添出来的麻烦房产公司根本不理会,只是一味地催我交另一半订金和办理按揭。令人气愤的是今天收到一封律师函说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合同义务说我没履行付款义务。要求我交房款还要支付违约金。

银行 2018-09-06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还请之后,办理完毕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才可以办理赠与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于房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仍然属于甲所有。但是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1、不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清除租户。
    2、你可以书面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比如说违约金等,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过户前,但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卖方没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你扣了对方房款,作为合理抗辩,不构成违约。
    4、如果卖方还不履行义务,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交房,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逾期交房期间占用房屋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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