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大家好! 我于2004年4月初与一家售楼处签定了一套房子的认购书,并按其要求先交了一成首期款。当时其承诺会在65天内为业主办妥过户手续,办妥过户后再通知我办理银行按揭,届时我在三个月内再履行交纳另一半首期款,办理按揭的不足款项先由房产公司垫付。但实际在签完认购的第150天上才将过户手续办妥,而且在2005年才通知我去办理银行按揭,而此时银行说按05年的政策要交三成的首期,我曾三次向房产办公室提交信件以请他们帮助协调,仍然按照签定认购书时的按揭条款办理按揭,因为如果房产公司按其说法在65天内办妥过户并在当时通知我办理按揭的话手续的话,我的按揭是应该在银行新政策出台前就可以办好的,现在无端增添出来的麻烦房产公司根本不理会,只是一味地催我交另一半订金和办理按揭。令人气愤的是前两天收到他们的律师函说: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合同义务说我没履行付款义务。要求我交房款还要支付违约金。我简直要气炸啦,谁能帮帮我?谢谢!

银行 2018-08-07 1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揭的房产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先将剩余贷款还清,撤销他项权证的抵押,办理出房产证后才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只有具有独立产权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却不存在房产抵押的情况,都是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房产交易有以下方式进行钱款交接:
    1、过户当日,也就是将资料递送并纳税之后取得房产证领证通知单之日交付;
    2、协商交付:也就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在某一天进行交接;
    3、资金托管:有些城市没有这一项服务,也就是将卖方钱款由建委认可的第三方托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动用,只有过户并取得产权证之后才能由卖方支取;一般来说,办理过户之后就可以进行钱款交接,这样对于卖方也公平,卖方几乎没有风险,除非是产权证下来之前被法院查封、冻结。
  • 1,只要买卖双方签过字,合同就生效了,如果你们不卖房就构成违约了 2,既然合同已经生效,只要合同里约定了订金,并且对方已经缴纳(即使是由中介代为保管),则订金作为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受法律承认和支持 3,“订金罚则”,是指如果买方违约不愿购买,卖方可以没收订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违约不远出售,则应当向买方退还订金,并赔偿与订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给买方。 综上,如果现在你决定不卖此房,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合同中约定的订金数额(即使是中介公司代收订金,你们没有实际拿到)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菏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