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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双方都没离婚。 现在有孩子,犯法吗?孩子户口登记难吗?

离婚 2020-06-14 16: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男方不能起诉离婚,因此小孩的监护权和户口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涉外结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作为家庭户,户主和迁入者的法律责任在于: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公民户籍登记信息可由普通公民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依法调取。
    如果自己的户籍信息被人依法调取,调取人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未经允许,将你的户籍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等较隐私的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你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如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口,按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户口薄》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

    (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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