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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感情不和,我于2001年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离婚条件不够判决不同意离婚,我再次于2003年3月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开庭后,由于我们没有共同的财产,法院判我拿5000元给男方,理由是他在我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倾其所有都只有4000元,最主要就是儿子不愿意和他爸一起过,要跟着我过,就在我准备来长沙上班筹那1000元的时候,我们的邻居们把我拦住了,说他自已愿意悔改,很有诚意的,我就想是不是再给他,自己和儿子一个机会,结果是这10年来他唯一改变的一点就是没有打我了,因为我和他没有在一起,近三四年来更是只有过年的时候才有3,4天的时间在一起,请问,我这个婚这次能解决吗?我们这算是分居吗?

离婚 2018-09-06 12: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登记离婚和向法院诉讼离婚。因此,双方对离婚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又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要求向被告居所地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居所地一年以上的,可直接在原告居所地法院起诉,具体看案情。
  •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一、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 你好,可以起诉离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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