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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由我父母出资婚前购买的(婚前财产),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由于结婚前我老婆要求我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本来我父母同意结婚后可以加上她的名字,但是父亲只是对我说了,并未对我老婆说明,所以我老婆怀疑我不真诚。因为这件事闹得很不开心,差点分道扬镳。后来我父亲对这件事一直耿耿于怀。绝对不允许再在房产证上加老婆的名字。于是好事变成了坏事,我父亲为了控制我,让我去公正处做了公正,公正的大概内容是这样:房子实际产权归甲方(我父)所有,房产证的名字实际为方便办理户口转借于乙方(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产权做任何更改。后来我偷拿着房产证加了老婆的名字。现在麻烦了,父母发现了要找我算账,要我把我老婆名字去掉。但我老婆不愿意,我父亲现在把我老婆告了。请问产权到底属于谁。我应该怎么办,无法调解。我父亲现在真翻脸了。

调解 2018-09-06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房产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 婚姻法解释,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购房方名下的,如果离婚,协商不成的,法院将判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的部分,产权登记方要给予共同还贷方一半的经济补偿。所以,如果确定婚后不加你的名字,婚前产权证上有没有他妈妈名字都是一样的,若离婚你都可主张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婚后同意加你名字的话,二分之一产权和三分之一产权还是有区别的。只是为了你尚未付出过的房屋放弃一段婚姻或埋下婚姻的隐患是否值得,是需要你自己考量的事了,别人无法帮你作决定。
  • 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
    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购买,应当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权利。
    房屋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登记之日为法律认定的所有权取得之日。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因为该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所以应属于共同财产。
    但因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所以用于购买房屋的这部分钱就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结婚后,而且你们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以房产证办在结婚证之前还是之后,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无特约定,各占50%的份额,也可以自行对此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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