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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当时各出一半首付款购买了房子,现在在还房贷,现在我们准备离婚,双方谈好了,我放弃产权,他把当时我付的那部分钱给我。由于房产证上写的是俩人的名字,而现在房产证在银行,拿不出来,而且产权人的名字在房贷没还完之前也没法更改,我老公提出房产公正,因为他钱不够,只能分期还给我,我说必须钱付清之后再公正,他坚持办完离婚手续后就公正,然后打欠条给我,他说咨询了律师,这种房产公证只是一种委托方式,只是以法律的形式由我将房产的处置权委托给了另一人,我不清楚,是否是这种情况,离婚财产公证有用吗?我们是否要去做离婚财产公证?

离婚 2018-06-26 0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财产公证范围的财产按公证该归谁就归谁.婚后的存款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等分割.房子男方父母买看登记谁的名字,如果登记父母名就是人家父母的你们没有权利分.如果登记你们夫妻的名又没有欠条在父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应该属于对你们的共同赠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等分割.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孩子归男方你应该给拿抚养费.一般按工资的20%-30%标准.

  •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 1.不需要公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的。
    2.《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因为双方离婚一年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找到证据存在遗漏财产或者一方债权人主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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