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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有一个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在婚期间,由我和妻子共同出资与其他人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由妻子负责经营,本人未参与经营),共计投资20万余元(其中我母亲投资5万元,其他资金由我和妻子共同举债借得),股份占火锅店的1/3。后来由于门面接手问题加大了投资力度,合伙三方都相继投入资金,股份依旧是1/3。由我方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由本人母亲抵押房产和妻子向周围朋友借款得来,共计大概70万元左右。现处于还贷期间,由每月火锅店的纯收入中抽出一部分按当前银行利率要求还款,按生意好坏,剩余的部分则由三家共同分红,收入都是由妻子在管理。还贷时间因都系房产抵押,故有的是10年,有的是5年。现因和妻子感情不合,由妻子提出离婚,请问离婚后财产会如何分配?因还处于还款期间,法院会如何判决?望解答!

离婚 2018-06-26 06: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房产,不能用他人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的房产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名下。朋友的房产可以用于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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