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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原告未通知被告单方委托物价局做了定损鉴定。车修好了,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发现鉴定书上确定换五十个零件,而大修场的维修明细单上只换了二十一个零件,所以被告就拒付原告索赔。法庭上被告要求法官把原告修好的车开来当场与鉴定书上所要求换的部件核对,看看到底换了没有,没换为什么要钱?法官说实物不能成为证据,要有文书性的证据。而被告无法得到文书性的证据,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就得老老实实的给原告掏钱。为什么实物不能成为证据,难道物价局随意做做手脚,就可以任意奴役百姓吗?这样做公正吗?符合法律规定吗?被告应该怎么办?请大律师给评解一下。谢谢! (非懂勿扰,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06 15: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
  •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6、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交通事故死亡请律师责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一般情况机动车要承担责任。只要机动车在事故中存在责任,那么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超出部分按照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了安徽等地其他一般是50000,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有的地方追究刑事责任后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有丧葬费、交通费等如果机动车主责以上,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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