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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江苏南通,交通事故,责任各50%,我8级伤残。请问:1,我伤残赔偿金应是多少?如何计算?(我是城镇户口,有工作)2,我可不可以索要精神赔偿费?如何计算?3,我的医疗过程住了五次院(第一次急诊手术-小肠切除,第二次,肠梗堵;第三次,肠梗堵,治疗并手术--小肠再次切除;第四次,胆原性胰腺炎(事故前无胆胰腺病,手术B超无结石,可能与治疗中禁食在关)第五次,胆囊炎(本来应该手术切除胆囊,因身体体质太差而不能开刀,约再过一个月可手术)五次住院治疗费用总计11万多,但第二次后我医保报销了部分,总计自付的医疗费用是5万多。我索赔医疗费应按总费用还是我自付的引用?4,我家人的护理期限如何计算,费用如何计算?要提供什么资料5,我的误工期如何计算,费用如何计算?要提供什么资料6,我的营养期限如何计算,营养费用如何计算?7,我还有其他什么赔偿?

交通事故 2018-09-06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对伤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赔偿数额与事故责任大小有关,肇事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责任可以通过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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