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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两天遇到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我想租赁一家房子,第一次谈的时候说的是租金一年两万,里面的货价值两万五,另外电器是五千,总共五万。但是房租得把他用的那几个月在这两万里扣除。第二次谈时说按第一次说的来。交上2000的押金,三天内交上25000然后交钥匙。其他在一周之内清完。但是第二天我拿25000去找他签合同要求点货时,他却说因为第二次没谈及房屋租金扣除问题,所有不会扣除那部分钱,说如果不同意可以把押金退给我。我说的是晚上给他回信。我晚上和他说我不租了要他退钱时,他又说按原价成交。但不同意点货。我不同意,他说押金不退。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附上我交押金时的协议:今收到某某转租房屋定金2000元,于2011年10月19日交清8000元,如不交清,定金2000不退。经双方协议,双方同意。立此协议。

合同纠纷 2018-09-06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租房合同无效的话,是可以要回租金的。如果出租人不退还租金,租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 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 合同未到期承租人不想租房子,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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