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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购买了他人(称期为“甲”吧)的拆迁房一套,按当年的时价为7万元的房款。因其为拆迁房,并当年该房的二证尚未出来,也无法买卖,故与原房主公证了一份协议。协议写明:我作为买方付清全部房款7万元,房屋所有人为我乙方。当该房的二证齐全后;甲方再将该房更名为我乙方,届时乙方不再支付7万元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事隔数年,此房二证已全,而目前房价行情一路走高,此套住房市价约值25万。当我作为乙方提出变更产权所有时,甲方反悔,要以目前市价25万作价,提出需另支付差价18万元,否则不予变更产权。

房产纠纷 2018-09-06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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