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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在合肥城市风景购买一套商品房,已经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且交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由于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没经验,在签订认购书交定金的时候,没要求查看开发商的5证2书。日前发现我准备购买的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大概2008年9月就到期了。我决定不购买这套房子了,但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有合肥的律师可以帮助代理收回定金的吗,我可以委托,能回答问题的也万分感谢!~~急盼

房产纠纷 2018-09-06 1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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