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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售后公房,是在95年房改时买下的。产权证是95年10月10日签发,买卖合同是95年3月31日。87年房屋动迁时我的户口不在内,当时此房内的户口有我祖父、祖母、叔叔三人,我是在89年按政策以知青子女户口到上海,迁入此套房。由于当时我户口的迁入,我叔叔享受到了他自己单位的福利分房,因此我叔叔户口就从此套房迁出,迁入单位分的房内。买房时此套房内户口只有我祖父、祖母、我三人,由我祖父、祖母写了证明同意由我买下这套公房的全部产权,并由老人亲自去办理了一切手续,目前产权证上是我的名字。我祖父在97年过世,大家相安无事。2008年初叔叔姑姑先提出我无此套房屋产权的权力,要我把产权全部交出,在被我拒绝后,现在又以老人的名义提出要把老人的名字无条件的加入产权证中。

房产纠纷 2018-09-06 2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
  • 根据本市的规定,公有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以及新式里弄住房可以出售。  这些可售公有住房在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后,即成为售后公房,可以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买卖,在实际操作中,这里包括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使用权先转为产权;  第二步是转为产权后的房屋上市交易。由于公有住房除了承租人有使用权外,同住人也享有一定的居住权,而且这类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往往有比较复杂的亲属关系,因此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
    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很难成功。
  •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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