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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2月出售了一套房产,因当时只有房产证,没有国土证,就只签了合同。我与买家约定一年内分4次付款,现在已付了2次。还有两次分别是2010年3月15日,以及拿到国土证并过户后。现在国土证已拿到,但买家总找理由不付钱而也不过户。买家要求我去办委托公证,不想过户。后来,我了解到买家是炒家,不想出税,而想直接卖给下家。我拒绝了买家的要求,当时签合同时违约金定得太低,只有万分之三每天。现在想来对买家没有造成约束力。因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到国土证,所以也没有在合同上明确合同过户的明确时间。我能否在3月15日后举证买家不合同要求不配合过户,而且违约金太低对对方没有造成有效的约束力,判定对方恶意拖欠,要求法院判立即过户。我胜诉机率大不大? 这种事件应该如何处理? 判各位尊敬的律师详答。

房产纠纷 2018-09-06 2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违约怎么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合同可以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因此,如果房产合同中对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比如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那么购房者就必须按照房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拒绝按照房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开发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房产合同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那么在开发商起诉以后,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签订房产合同后不想买了怎么办”“买方房产违约怎么赔偿”所作的解答。买房不是小事,买房前应当思索再三,不能在签订房产合同后又反悔。因为房产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签订房产合同后又不想买了,除非依法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既不想买房,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就只能证明存在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这就需要购房者及时联系律师,因为对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的证明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 房屋只公证不过户,买卖公证可能存在六种风险  风险一——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
    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风险二——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
    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风险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
    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风险四——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
    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风险五——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风险六——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
  • 房产证是证明当事人拥有住房产权的合法证明,公证处不会受理没有房产证的住房产权公证手续。  《公证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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