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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本人于02年5月21日在县城买了套房子,买房时与***建设工程公司(后经查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生产销售市政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签订了《销售合同书》,合同上的法人代表是冯某(包工头),合同就楼房的座落、装修标准、楼房面积、付款方法和房产证办理(协助办理)等作出了约定。 5月2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并根据6月27日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于6月7日贷款***元支付给该公司。 但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其间多次到上述公司咨询,他们说他们也在找包工头冯某,叫我把销售合同复件给他们,但一直没回音。后了解到该楼实为冯某挂靠上述公司所建。 我在05年11月3日曾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过,他们做出的书面答复是:该楼土地情况,原是***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于01年由***建设工程公司与***村小组签订了比例建楼的合同,由冯某(包工头)承建,02年6月份由***建业建设工程公司将在建的楼房出售给你们,其土地权属仍然是***村小组。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和有关法规,办理上述楼房的国土证,必须先由***村小组或承建商持有关材料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用地报批手续,如能办理,出具用地批文再办国土证。其二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须由承建商到环保建设局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我局给予办理。

建筑工程 2018-09-07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买主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督促卖主积极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办理过户手续。
    卖主在客观上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买主可以要求卖主承担损失并请求赔偿。
  • 房屋产权证的概念  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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