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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6年2月中旬看好一套二手房并决定购买(卖方产权证人为王某(女)已婚,其丈夫为李某),同中介和卖方共同签订了三方居间服务合同,一切手续都有中介代办,居间合同由李某代签,但条款已注明如果王某不履行的话,由李某代为履行。双方在2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夫妻同时到场签字,2月28日已经完成契税的缴纳,同时银行贷款审批完毕,产权证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按照约定中介通知我3月2日进行房款交割,因为合同中已规定卖方4月25日前倒房,所以预留5000元押金,其余款项都应交给对方,当天卖方王某一人到场收取房款(中介称收款不必夫妻同时到场也可以),我把房款交给了王某并由她出具了收条。对于我来说现在就等最终的交房了。但是下午卖方的丈夫李某分别给我和中介打电话,说他没有收到钱到期不能倒房,同时还说他们离婚了。

离婚 2018-09-07 02: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的房产是以两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对于这样的共有房产出售时一定要共有双方都必须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样买方很被动,卖方如果想违约的话完全可以这个借口不出售房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共有人没有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价上涨时卖方可以共有人没签字为由来违约,无法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 双方私下签订的二手房协议如果是真实的那么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动产要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虽然合同有效,但未过户,意味着房产所有权仍在原所有人名下。如将来对方不愿过户房产,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 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主体不仅包括买卖双方,还包括作为居间人的中介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个人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同,不仅体现在合同主体,在合同的内容规定以及责任承担上也有相异的规定。
    总之,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中,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三方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  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合同主体为三方,在大多数合同主体仅为买卖双方的基础上,增加了参与交易的第三方——中介公司为合同主体。
    这样明确了中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既能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维护中介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了二手房纠纷预防及房款支付等重要部分,中介二手房买卖对二手房交易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房屋、房款交付方式以及税费支付方式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能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中介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不但对买卖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对买卖双方与中介之间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示范文本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细化,有效避免了类似争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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