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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购买商品房一套,采用公积金贷款按揭20年,据开发商说房产证2007年年初已经办好。最近(7月)我再次结婚(前次婚姻于2002年离婚),由于认为该房产是我婚前财产,没有进行婚前公证。婚后由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一些重要问题,决定对其采取一些警惕措施,首先是这处房产,今天我已经向银行申请提前全部还清贷款,还贷将使用我婚前股票帐户中的股票变现资金。 此外,我们结婚前决定购买一套婚后住房,由于房子不买即落入他人,当时和他口头约定,将我婚前另一套住房(单位福利房)出售得款40万元,再由我向朋友借款60万元,在办理结婚证的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将房子买下,房款价税合计97.5万元。同时他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并向其姐借款20万元,他还说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交给我,我再筹集10万元一共60万元归还我朋友借款。现在,他将其姐姐借给我们的2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目前就无法归还我朋友的借款了。近日得知他与前女友藕断丝连,我心情十分难过。

离婚 2018-09-07 0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有房产证,虽然贷款没有还完,但是这样的房子是属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
    2、从公平角度上讲,该房屋应该经过评估作价才能合理分割,从你说的情况看,在没有其他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对他隐匿财产有所惩罚,也不能将房屋这一重大财产完全判决给你。这样的判决我感觉也有失公允。
    3、二审中对方提出评估,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法院应该发回重审。
    4、发回重审后,我预见下次判决会做重大改变。
    5、鉴于上述案件复杂情况,请你与你的律师仔细准备应诉。 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

  • 1、按照一般规定,办理房产确权只要有购房合同,发票,兑现单,房屋买受人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到房产登记部门就可以了。除非,房产共有人要求把自己的名字标注到在上面。
    2、婚后买房提供的材料是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办下来的房产证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如果要办理单独所有的,需要让另一方在房产交易中心填写声明和承诺,意思就是另一方主动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
  • 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不能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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