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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一个所谓高尚小区的四楼,楼高共18层。我一人独居,书房外是一个天井。开始抛下的什么垃圾都有,半夜可以把人吓醒。也曾有故意扔下的大块废木板。燃烧烟头已经引燃了我这个天井装土的蛇皮袋。燃烧的烟头和其他垃圾已经扔到我的私人阳台上(都有拍照),5楼邻居窗台上也有烟头和烟盒类垃圾。不难判断出是哪家扔的。此事无数次报知物业和居委会,他们也只能贴贴温馨告示,对那些没有公德观念的楼上住户也不起作用。此事投诉过区政府,找过片警和110,他们都以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为由,不予追究----这让楼上恶意扔垃圾者更加肆无忌惮,今年春节,他家一直向下泼脏水,我曾经与这家人当面争执,我人在当面,她还故意泼脏水下来,烟头就是她先生扔的。垃圾烟头我都有收集,也有楼上故意扔垃圾人的基本信息。要鉴定DNA或指纹,确定扔烟头的人并不难。由于天井在书房门外,这种恶意高空抛物行为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希望得到法律方法面的建议。多谢!早复为盼!采菊客

调解 2018-09-07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用小的不公平换来更大的公平,是很合理的。   但是并不是说可能的加害人就一定承担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或者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俗称误工费,包括受害人自己的误工费和护理人员的误工费。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上损失扩大外,还可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护理人员必须是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一般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补偿也就是通常所作的护理费,所以不能在获得误工费后再要求其他的所谓护理费。
      致人身体受伤害的另一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残废,经治疗不能恢复的。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除赔偿上述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指的是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赔偿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致人死亡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丧葬费的赔偿应掌握合理标准,因封建迷信而大操大办的费用不予赔偿。另外,实践中很多案件亦裁定给予受害人近亲属以精神损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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