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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纠纷 2020-06-23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 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3、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地址证明;
    2、房屋测绘报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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