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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女性。2009年3月19日被其已婚同志易某强暴。易某对她很好,并称2009年2月9日已离婚。之后,他们在一起同居,我朋友一直都不晓得他未离婚。2010年2月左右,我朋友打算把男友介绍正式见家人,虽然易某过见其他跟我朋友同辈的姐弟妹。就在我朋友满心欢喜等他到来时,打话打不通,后才晓得他老婆找来了,这两年来一直都未有他老婆的消息,才晓得他未离婚。当时,我朋友对易某还有感情,就没报警。可后来我朋友得了很严重的妇科病,找易某出钱治病。他却态度很差,不肯出钱。即使出,也在很生气的情况下出点小钱。现在我朋友很气愤,我想帮她咨询一下律师,我朋友可以告易某强奸吗?或是重婚?或是婚外情,获得赔偿吗?赔偿多少?谢谢

离婚 2018-09-07 0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是否有效的问题较为繁杂,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就可以产生约束力,即签订后就必须遵守。但在订立时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可以以结婚为条件来确认财产的归属。
    例如:甲男和乙女在同居期间订立了这样一个财产协议,大致内容是如果将来两人没有结婚,则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诸如此类附结婚条件的财产协议,法律上认为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违背了结婚自由的原则。
    也就意味着即使最终男方没有娶女方,女方也不能根据该财产协议取得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
  • 你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重婚罪,受害人可以收集相应证据起诉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伙同他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返还相应财产,如果财产有贬值和毁损的,还可以要求行为人(包括参与的亲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作为受害方可以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小孩的抚养探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外遇或同居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适当的照顾或多分财产,若没有结婚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相应证明就可以了。
    谢谢!
  • 《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第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规定: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见,你的离婚登记完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你的前妻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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