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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今年六月份我们学校在外面给我们找了一个实习单位,我们各个学生与他们签订了一个储备培养就业实习申请服务协议,但实际要求我们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在该协议中,当时协议中写的是服务押金,但下面解释是服装押金,安排我们去青岛客运段工作,因为岗位不符,我们提出了结束实习,当时第三方公司也是同意的,之后现在我们这是辞职的事项都处理好了,但我们现在想走法律程序要回我们的服装押金。现在那个第三方公司说,我们上岗了就代表我们已经接受这个工作了,这一个在法律上能讲的通吗?如果说我们想通过走法律程序,直接起诉他们公司,我们有多少的胜算把握,我们应该如何去走这一个法律程序。但我们现在想走法律程序要回我们的服装押金。我们有多少的胜算把握,我们应该如何去走这一个法律程序。

合同纠纷 2020-06-28 1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签订合同是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据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所以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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