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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用途为交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转让,能否在北京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法律依据?

房产纠纷 2020-06-29 1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目前对于土地抵押登记费标准有,供您参考:规定明确提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时,可向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继续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
    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 可以办理抵押。
  • 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交付土地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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